010-87687239          010-87688211
   010-69243484   13910407259(微信同號)

南昌中院二審裁判一起“自愿連鎖經營”傳銷案 傳南昌市銷老總被判5年2個月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20-08-18 18:59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8月18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自愿連鎖經營”傳銷案,三名被告人一審判處五年二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兩萬元的刑罰。宣判后,尹某、陳某會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起,被告人尹、蔡、陳會先后在貴州省貴陽市加入“1040工程”(又稱“自愿連鎖經營”、“陽光工程”)從事傳銷活動,引誘他人加入該傳銷組織以從中非法牟利。



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晉制”,層級分別為實習業(yè)務員(1-3份)、業(yè)務員(4-9份)、主任(10-64份)、經理(65-599份)、老總(600份以上)。加入該傳銷組織需要購買1-21份份額,第一份為3800元,第二份開始每份3300元,購滿21份需要繳納69800元,購滿21份后成為主任,之后需發(fā)展三個下線,再通過下線不斷發(fā)展下線,根據(jù)自己購買的份額及直接、間接發(fā)展下線購買的份額累計提升級別,最終以自己的級別、發(fā)展下線的多少以及下線購買份額的多少來計算返利。


在該傳銷組織中,被告人尹、蔡、陳會分別擔任過自律總管、申購總管等職務,承擔團隊日常管理、指揮協(xié)調等重要職責,對該組織的發(fā)展、擴大起著關鍵作用。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開始,被告人尹先后在貴陽市、南昌市新建區(qū)從事“1040工程”傳銷活動,并先后發(fā)展張某2、王娟等直接下線,期間擔任團隊自律總管,負責管理團隊紀律,后于2013年晉升為老總級別,其下線人數(shù)達230人。


2.2012年開始,被告人蔡先后在貴陽市、南昌市新建區(qū)、武漢市從事“1040工程”傳銷活動,并先后發(fā)展何某、肖、李等直接下線,期間擔任團隊大總管及申購總管,負責管理團隊日常事務,安排人員聽課、走家庭等,后于2015年晉升為老總級別,其下線人數(shù)達77人。


3.2013年8月,被告人陳會先后在貴陽市、南昌市新建區(qū)、武漢市從事“1040工程”傳銷活動,并先后發(fā)展陳群、左某1等下線,期間擔任團隊自律總管,負責管理團隊紀律,后于2015年晉升為老總級別,其下線人數(shù)達94人。



被告人尹于2019年7月8日在四川營山縣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陳會于2019年7月29日在重慶市黔江區(qū)被抓獲歸案,被告人蔡于2019年8月13日到湖南省華容縣公安局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尹、陳會、原審被告人蔡先后加入名為“自愿連鎖經營”的非法傳銷組織(又稱1040工程),通過繳納費用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依據(jù),引誘他人加入傳銷組織,擾亂經濟秩序,并在該組織起了組織者、領導者作用,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文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版權歸原作者,如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咨詢點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