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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跳樓自殺還有人要自焚!這起虛擬貨幣傳銷案二審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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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9-03 18:56作者:鷹鑒來源:鷹鑒

2017年7月11日,吉林省白山市撫松縣發(fā)生一起跳樓自殺身亡事件;同月30日,湖南省婁底市萬寶八里香飯店發(fā)生一起澆汽油試圖自焚事件。表面上看這兩起事件沒有任何關系,實際上卻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因為他們都加入了一個叫做“宗圣文化”的傳銷組織,而導致血本無歸。


9月3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該起特大網(wǎng)絡傳銷案的二審判決書。一審期間,該傳銷團伙多名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M傳銷人員“另起爐灶”

打著上市幌子進行詐騙


2016年年底,曾繁榮召集在3M傳銷平臺結識的被告人李某源、曾某軍、李某、黃某到婁底市伍勝大酒店“花之林”茶樓商議,決定以“云長購網(wǎng)絡商城”為托底,建立宗圣文化創(chuàng)富平臺進行網(wǎng)絡傳銷活動。


“宗圣文化創(chuàng)富平臺”規(guī)定,新加入的會員繳納100元“激活幣”激活會員賬號,購買“排單幣”(購股幣)獲取購股資格,隨后進行“購買股權”操作,首期支付10%的預付款,7天后支付全額余款。


會員按公司規(guī)定必須進行第二次下單,支付第二單10%預付款后,再經(jīng)過半個月“凍結期”后會員之間可以進行匹配“出售股權”回收本金及利息,收、付款的方式為銀行或支付寶轉賬。會員可以通過“靜態(tài)投資”獲得投入本金20%到30%的投資收益,以此誘導會員持續(xù)投資。


同時,注冊后的會員可以推薦發(fā)展自己的下線會員,向自己推薦的下線銷售“激活幣”、“排單幣”獲利,并收取下線團隊計酬獎、團體獎等動態(tài)獎勵。


為宣傳、包裝“宗圣文化創(chuàng)富平臺”,擴大影響,爭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曾繁榮、曾某軍等人先后在婁底市、永順縣舉辦“宗圣文化推廣會、招商會”,對外宣傳宗圣文化創(chuàng)富平臺有婁底“八里香酒店”、“桑葚基地”等家族實業(yè),承諾開辦“八里香連鎖酒店”進行上市,以高額返利、股權分紅、積分購物、拉人頭計酬等為誘餌,積極發(fā)展會員、拉人入會。


推出“德行網(wǎng)”

以“股權交易”為幌子繼續(xù)圈錢


2017年5月,宗圣文化創(chuàng)富平臺以“撞單”等各種理由拖延匹配時間,不按承諾返現(xiàn)。2017年5月底,曾繁榮推出“德行網(wǎng)”平臺,要求會員用現(xiàn)金在“券商”處按照1:1的比例購買“德行券”,所有的“股權交易”在“德行網(wǎng)”平臺里,以“德行券”的方式進行交易。


會員用現(xiàn)金從曾繁榮手里購買的是虛擬的“德行券”,會員進行“股權交易”后不能收回現(xiàn)金,導致會員流失,剩下的會員紛紛要求進行可以回收現(xiàn)金的交易。


掛靠“天資網(wǎng)”發(fā)行虛擬貨幣

投資者跳樓自殺和自焚


于是,曾繁榮掛靠上海一家公司開發(fā)的“天資網(wǎng)”,發(fā)行虛擬貨幣“德行幣”,會員回收現(xiàn)金必須在“天資網(wǎng)”上換成“德行幣”后掛售,等待有人購買方可賣出回收?!暗滦腥眱稉Q“德行幣”的比例不固定,根據(jù)“德行幣”的浮動價格決定。


2017年7月初因為“德行幣”的價格從高峰期的5元多每個跌至幾分錢每個,導致交易無法繼續(xù),曾繁榮隨即將傳銷平臺關閉。最終,因投入資金無法回收,引發(fā)會員上訪、舉報。


2017年7月11日,宗圣文化創(chuàng)富平臺傳銷參與人張某瑩在吉林省白山市撫松縣自己家中跳樓自殺身亡;同月30日,宗圣文化創(chuàng)富平臺傳銷參與人劉某平到婁底市萬寶八里香飯店討要投入資金未果,澆汽油試圖自焚,后被趕來的民警及消防人員制止。


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7月,宗圣文化創(chuàng)富平臺共設有110多個服務中心傳銷團隊,發(fā)展會員上千人,涉案金額上億元,因后臺數(shù)據(jù)被毀,目前已核實會員人數(shù)309人,核實的會員累計交易金額2178萬余元。


在此期間,曾某軍、李某源、黃某、李某、薄某奎分別擔任該傳銷平臺的企宣部總監(jiān)、市場部總監(jiān)、客服部總監(jiān)、接待部總監(jiān)等職務,負責平臺后臺技術、選址開設八里香分店、市場推廣、商品收發(fā)貨、安排車輛接送來婁底考察的傳銷會員等工作,以及成立服務中心發(fā)展下線會員,向會員販賣激活幣、排單幣。


宣判:5名被告人獲刑并追繳違法所得


原審法院認為,曾某軍、李某源、黃某、李某、薄某奎以“宗圣文化創(chuàng)富平臺”為依托,以購買股權為名,要求會員購買激活幣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分別判處上述5名被告人3年4個月到2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0萬元到5萬元不等的罰金;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上述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受理后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經(jīng)查,在本案中各上訴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經(jīng)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導致了參與傳銷人員自殺、試圖自焚等嚴重后果,依法應當認定犯罪情節(jié)嚴重。故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理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聲明:此文來源于鷹鑒。轉載此文是為了避免更多的群眾上當受騙。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聯(lián)系我們,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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