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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離奇噱頭詐騙為何屢屢得逞?編造“聯(lián)合國將搬遷到西安”詐騙案審判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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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10-27 15:54作者:人民法院報來源:人民法院報

以“聯(lián)合國總部將搬遷到西安”的傳言為幌子,51歲的被告人吳某和65歲的王某,煞有介事地成立了西安和平圓建筑管理有限公司,吳某擔任董事長負責公司總體事務,王某冒充國家某部委退休領導,擔任公司接待處處長。吳某以“大日如來”等名頭自稱,并虛構“解凍民族資產”“聯(lián)合國搬遷項目”等大型工程項目,騙取被害人鄧某等十余人共計人民幣78萬余元。2020年7月31日,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案宣判現(xiàn)場

謊稱“解凍民族資產”騙錢

這起詐騙案最初打的是“解凍民族資產”的旗號。編造通過“眾籌”的方式尋找散落于民間的相關票據(jù)兌付巨額“民族資產”后給予分紅或獎勵的騙局,騙取他人財物。

此后,“聯(lián)合國搬遷到西安”詐騙案主犯吳某,在“解凍民族資產”這一傳統(tǒng)騙局的基礎上,還以要將“民族資產”用于民族復興事業(yè)上為由,創(chuàng)造發(fā)展出眾多“利國利民”的大型項目,不斷網(wǎng)羅發(fā)展追隨者,獲得信任后,再編造各種理由騙取錢款。

2013年8月12日,只有初中文化的吳某,成立世界銀根集團有限公司,從事“解凍民族資產”相關工作。2018年11月5日,吳某等人在西安注冊成立了西安和平圓建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平圓公司),租用西安市新城區(qū)東新街信托大廈7樓西廳為辦公場所,吳某擔任董事長負責公司總體事務,被告人王某冒充國家某部委退休人員,擔任公司接待處處長,兩人為詐騙他人錢財自導自演了一幕幕鬧劇。

吳某自稱是“大日如來”“×××轉世”,虛構了“尋找民族資產”及“聯(lián)合國搬遷項目”,以及“河西走廊九億畝土地開發(fā)項目”“興農富農強農項目”“普渡大運河項目”“全民免費醫(yī)療項目”“全民免費教育項目”“萬慧中心項目”“飛行器項目”“消防建設項目”等大型工程項目。王某冒充國家某部委退休領導,騙取本公司聘用人員張某等人信任后,以公司資金周轉不開、“借水還油”等名義詐騙鄧某3萬元、肖某9.9萬元、張某某6萬元,以及李某等多人共計788836元,款項一部分用于公司的房租、水電費等,其余則被吳某揮霍,而吳某根本就沒有償還能力。

公安機關查獲的虛假歐元紙鈔

庭審中,主犯吳某和王某為自己辯解說,這些錢都是公司員工自愿繳納,且均用于公司經(jīng)營,并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承諾“借一返三”高回報

受騙人肖某的經(jīng)歷更不一般。2018年3月,吳某說最近資金周轉不開,先讓她借點錢,到時候“借水還油”,按三倍的資金返還,她就給吳某轉了2萬元,這是第一次給吳某“借錢”,后來斷斷續(xù)續(xù)給吳某“借”了多次,總共9.9萬元。2018年10月底,吳某說準備在西安成立公司,肖某就和她父親一起來到西安,公司成立后,吳某任命她為行政人事處負責人,因為她之前有過出資,所以也是公司的股東。公司從成立至案發(fā),沒有任何盈利項目,一直處于支出狀態(tài),公司的運轉資金基本上都是員工出的,出資的員工和肖某一樣,都想等項目成熟以后,獲得高額的回報。

該涉案公司共有5個部門,分別是行政人事處、財務處、工程部、接待處和后勤部。很多人受騙上當,都是因為輕信了吳某的不實言辭和虛構的“大餅”。受騙人鄧某同樣是輕信了吳某的謊言。有一次“接待處處長”王某在開會的時候說公司現(xiàn)在房租緊張,希望大家有力出力,向公司出資,還承諾“借一返三”“借水還油”,鄧某就于2019年5月13日給吳某的賬戶轉了3萬元。

幾乎所有受騙人,都是這樣被蠱惑上當?shù)摹F鋵?,稍有點辨識力,不為小利所動,就會識破吳某和王某開的這種“空頭支票”。



受害者被發(fā)展為女朋友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吳某注冊成立世界銀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根集團),從事“解凍民族資產”相關工作。2018年11月5日,吳某等人注冊成立了涉案公司,租用西安市新城區(qū)信托大廈部分為辦公場所。

破案后,公安機關從吳某的公司和租住處查獲虛假歐元紙鈔等作案工具、“法旨盛通令”“聯(lián)合國總部搬遷項目報告書”等文件及辦公用品桌椅、沙發(fā)等物。

值得慶幸的是,受騙者在發(fā)現(xiàn)吳某詐騙馬腳后,向公安機關報了案。2019年5月15日,被害人鄧某的家人向新城公安分局新城廣場派出所報案稱,鄧某在涉案公司以“解凍民族資產”為由被騙;同年7月19日,公安新城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8月12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吳某、王某抓獲。

2019年8月12日,公安人員分別在涉案公司所在地查獲扣押“傳世寶璽”1枚、歐元等虛假紙鈔、“法旨盛通令”及“聯(lián)合國總部搬遷項目報告書”等文件、物品。

公安機關查獲的虛假任命書和傳世寶璽

受騙者張某某的情況更是離奇,據(jù)她介紹說,自己于2013年10月在北京找工作時應聘到銀根集團工作,這個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但在北京辦公,法人是吳某,公司有20多人。在張某某眼中,吳某經(jīng)常帶人到全國各地出差尋找對接所謂的民族資產的中間人和庫管老人,她的主要工作就是負責吳某的后勤保障,諸如訂車票、酒店之類。2014年前后,張某某和吳某發(fā)展成男女朋友。2018年11月,涉案公司在西安成立時,吳某讓她到西安的涉案公司,主要負責財務工作。



最終難逃脫法律制裁


法院庭審認為,吳某自2013年成立銀根集團以來,一直從事“解凍民族資產”相關事宜,無論是公司的經(jīng)營,還是其個人生活開支,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吳某在其自身及公司無任何經(jīng)營性收入的情況下,向公司員工空口許諾“借一返三”“借水還油”,以項目成功后的高額回報為誘餌,以此誘騙公司員工向其出資,用于維持騙局及個人消費。據(jù)此,吳某具備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而且,吳某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吳某自從事詐騙活動以來,通過“大日如來”“三界主人”等名號神化自己的方式,不斷獲取公司員工對其的信任及服從,繼而又虛構出“聯(lián)合國搬遷西安”等大量違背常識的項目工程,讓深陷騙局的公司員工看到獲取高額回報的可能,在此情況下,吳某以“借款”之名行詐騙之實。

此案的特點,是吳某所詐騙的對象均為其公司員工,而且已騙得78萬余元,屬犯罪既遂。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兩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訴,本案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對于這類詐騙案件,善良的人們都應該提高警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北景钢鲗彿ü僦赋?,吳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大型項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詐騙罪。其中,吳某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王某詐騙數(shù)額巨大。

盡管此案已落下帷幕,但是,被騙款項已被揮霍,無從追回發(fā)還。同時,面對這些冠冕堂皇的“大項目”,群眾更應該擦亮眼睛,辨清是非,不能抱著圖小利之心去迎合騙子們拙劣的表演。

規(guī)則闡釋

“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觀故意及詐騙數(shù)額

“解凍民族資產”類詐騙是一種集返利、傳銷、詐騙為一體的混合型犯罪,具有誘惑性和欺騙性。不法分子謊稱中華民族歷史上各朝代滅亡后以及國民黨潰敗臺灣時在大陸和海外遺留保存了巨大財富,國家現(xiàn)委托一些民間組織或企業(yè)對這些海外“民族資產”進行解凍,通過誘騙被害人繳納啟動資金、會員報名費或者投資入股等實施詐騙。同時,他們緊跟社會關注熱點,圍繞“解凍民族資產”這一噱頭,虛構所謂“養(yǎng)老”“扶貧”等投資項目,許諾“民族資產”解凍后,將給予投資贊助者巨額回報,不斷騙取錢財,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本案中,如何認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觀故意及認定詐騙數(shù)額成為本案審理過程中的關鍵問題。

首先,被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與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結果具有因果聯(lián)系時,即可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國刑法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犯罪構成明確表述的,僅有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4個罪名,而對于其他占有型財產犯罪,刑法條文雖未列明被告人的主觀心理,但從犯罪構成的理論來講,必須要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實踐中,證明被告人的主觀故意,一般通過被告人的客觀行為推定和判斷,在詐騙案中,證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客觀行為的過程,也是證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觀故意的過程。

其次,被告人在騙取財物后,處分財物的行為不影響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實踐中,被告人在獲取財物后,通常會占為己有或用于個人揮霍,但在個別案件中,被告人將財物用于公益事業(yè)等非個人事項,甚至和被害人共同使用。本案被告人將部分所騙財物用于公司經(jīng)營,部分財物甚至用于和被害人一起租房、吃飯等共同花費,在此情況下,共用的財物是否應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存在一定爭議。對此,我們認為被告人處分財物的行為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亦不影響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

專家點評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馮衛(wèi)國

作為常見的一種財產犯罪,詐騙罪的手法不斷變化,花樣經(jīng)常翻新,但萬變不離其宗,詐騙罪的基本特點就是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

本案在外觀表現(xiàn)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行為人以借款的名義實施詐騙行為,且被騙對象多是其公司的員工,行為方式更加隱蔽,但實質上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征。行為人編造子虛烏有的所謂項目,致使多名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自己的財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且非法獲利數(shù)額巨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庭審中,以充分有力的證據(jù)還原了事實真相,判決結果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雖然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透過具體案件,我們應當深思犯罪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并尋求有效的治理之策。詐騙案件之所以層出不窮,除了犯罪分子的原因,同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以及社會治理中存在的某些短板不無關系。本案中,主犯吳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其編造的“解凍民族資產”“聯(lián)合國將搬遷到西安”等噱頭明顯違背常識,但還是有不少人信以為真,上當受騙,暴露出貪圖利益和盲從輕信等人性中的弱點。另外,吳某自2013年成立公司以來,一直從事所謂“解凍民族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直到2019年本案案發(fā)后才得到處理,說明對企業(yè)從成立到運行的監(jiān)管方面有待進一步加強。

治理詐騙犯罪,光靠刑事制裁是難以根治的,應當本著系統(tǒng)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的原則,從面向公眾進行被害預防教育、規(guī)范企業(yè)管理、凈化市場環(huán)境等方面,多措并舉,綜合施策,方能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文:姚建軍 圖:辛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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