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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在南京參與“自愿連鎖經營業(yè)”傳銷組織 4名骨干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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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11-18 17:28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11月18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蔣濤、曾某某、陳某某、吳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依法提起公訴。該傳銷組織以“自愿連鎖經營業(yè)”、“資本運作”、“1040陽光工程”等名義在南京開展傳銷活動。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以來,被告人蔣某等人先后在南京市江寧區(qū)、棲霞區(qū)以“自愿連鎖經營業(yè)”、“資本運作”、“1040陽光工程”等名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該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購買份額,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形成層級。

該組織內部實行“五級三晉制”,按照累計份額分為業(yè)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該組織以團隊為單位對成員進行管理,并在經理級成員中選任大總管、自律總管、申購總管、能力總管、自律配合、經晨總管、正配、副配等作為各團隊的管理層。

截至2020年5月,該組織形成了湯某某團隊、姚某某團隊、丁某某團隊、楊某某團隊、甘某某團隊、曹某某團隊,該六個團隊之間相互交叉管理、各團隊成員相互拜訪、交流走動,共同組成一個傳銷體系,累計發(fā)展傳銷人員達90余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其中:

被告人蔣某自2019年加入該組織,先后任團隊自律總管、大總管、湯某某團隊直總,在擔任自律總管期間負責維護團隊的紀律,開展各團隊間的自律檢查互動工作;在擔任大總管、直總期間負責下轄團隊的總體事務。

被告人曾某某自2019年加入該組織,先后任副配、自律總管,在擔任副配期間負責配合能力總管培養(yǎng)團隊成員發(fā)展下線的能力;在擔任自律總管期間負責維護團隊的紀律,開展各團隊間的自律檢查互動工作。

被告人陳某某自2019年加入該組織,后擔任能力總管,負責安排各類培訓,提升團隊成員的“連鎖經營”業(yè)務能力。

被告人吳某某自2019年加入該組織,先后擔任經晨總管、正配,在擔任經晨總管期間負責組織召開經晨總管,監(jiān)督會議質量;在擔任正配期間負責配合能力總管向組織成員授課。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蔣某、曾某某、陳某某、吳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蔣某、曾某某、陳某某、吳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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