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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040工程”為幌子在成都開展傳銷活動 兩名傳銷骨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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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12-18 19:57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12月1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法院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1040工程”、“連鎖經營”、“資本運作”為幌子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侯某菊、錢某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fā)展下線,截止案發(fā),兩名被告人在該組織中擔任管理職責,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2016年以來,被告人侯某菊、錢某在成都市新都區(qū)加入以“1040工程”為幌子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五級三晉制”作為人員發(fā)展和晉升的模式,以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加入,以此獲取非法利益。

該傳銷組織在成都市新都區(qū)某街道“橄欖郡”、“邑品天都”、“北城一號”、“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區(qū)建立多個傳銷窩點,用于傳銷人員的居住和宣傳、發(fā)展下線等活動。經查,截止案發(fā),該傳銷組織發(fā)展層級20余級,涉案人員上千人,涉案資金上億元。

被告人侯某菊加入該傳銷組織后,擔任“申購”職能窗口,在該傳銷組織中承擔協(xié)調管理職責。

被告人錢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后,先后擔任“申購”、“發(fā)展”等職能窗口,于2019年8月成為“直總”,在該傳銷組織中承擔宣傳、管理職責。

2020年7月5日16時許,民警在成都市龍泉驛區(qū)某鎮(zhèn)安心網吧擋獲被告人錢某。

2020年7月6日9時許,民警在貴州省鎮(zhèn)遠縣某街華為專賣店擋獲被告人侯某菊。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菊、錢某主動退贓,并由公訴機關扣押在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侯某菊、錢某伙同他人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參與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歸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等因素,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被告人侯某菊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錢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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