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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Token”特大傳銷案上榜江蘇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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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1-01-14 20:22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江蘇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鷹鑒獲悉,“PlusToken”特大傳銷案“榜上有名”。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陳某等人以區(qū)塊鏈為概念,策劃在互聯(lián)網設立Plus Token平臺開展傳銷活動?!捌脚_沒有任何實際經營活動,以互聯(lián)網為媒介在我國及韓國、日本等國傳播。

該平臺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對外宣稱擁有其實際不具備的“智能狗搬磚”功能(即同時在不同交易所進行套利交易,賺取差價),吸引會員加入。

該平臺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的推薦取得該平臺會員賬號,繳納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作為門檻費,并開啟“智能狗”,才能獲得平臺收益。

會員間按照推薦發(fā)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并根據發(fā)展下線會員數量和投資資金的數量,由平臺按照智能搬磚收益、鏈接收益、高管收益這三種主要收益方式進行返利,實際均是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

2019年1月,為逃避法律打擊,陳某等人將平臺客服組、撥幣組搬至國外,并繼續(xù)以Plus Token平臺進行傳銷活動。截止案發(fā),該平臺共記錄注冊會員賬號2693494個,其中經過身份認證的賬號1594871個,最大層級為3293層。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 Token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比特幣等八種主流數字貨幣價值至少達148.55億元。

裁判結果

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等人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遂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年八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四百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的罰金,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陳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在我國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但近年其在國際上的流行及價格大幅波動吸引了不少投資者的注意,同時違法犯罪分子也將目標轉向這一全新的領域。

本案被告人陳某等人以區(qū)塊鏈技術為噱頭、以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打著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的幌子,承諾高額返利,吸引廣大群眾參與。高回報的誘惑及人們對數字貨幣的狂熱追捧,使得短短一年的時間內,案涉平臺收取的數字貨幣僅比特幣就高達31萬余個,案發(fā)時收取的數字貨幣價值高達數百億人民幣,號稱“幣圈第一大資金盤”。

服務器設置在國外,資金流轉上又繞開人民幣,包裝著“區(qū)塊鏈”“數字貨幣”等華麗外衣的案涉平臺,其本質上仍然是以拉人頭來計算報酬及獲利。

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陳某等人判處刑罰,向心存僥幸的新型網絡傳銷違法犯罪分子表明了司法機關堅決捍衛(wèi)市場秩序的態(tài)度,對于維護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和健康的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本案也向社會傳達了理性面對高利誘惑、謹慎投資、提高網絡風險防范意識的必要性,提醒社會公眾一定要牢記傳銷活動“拉人頭”“入門費”“團隊計酬”三大特征,謹防落入傳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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