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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中縣法院審理一起“民間自愿互助理財”傳銷案 一名傳銷頭目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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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1-01-23 18:33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1月2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遼寧省綏中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民間自愿互助理財”的旗號,從事傳銷活動,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fā)展下線, 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趙某某加入“民間自愿互助理財”傳銷組織。 遂在河北省燕郊以繳納49800元成為新會員,Cl、A、B三崗至少13人合作推廣,至發(fā)展層滿27人翻盤晉升,27個發(fā)展層人員全部晉升為A崗(發(fā)展層…A。B…C1…C2…C3…出局)的模式,開始為該組織搭架新的A、B、Cl、C2、C3六層架構,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會員。

每個人加入組織時,交納的49800元投資資金介紹人能得推薦獎8800元,A崗分5000元,B崗分4000元,C1分8000元,C2分10000元,C3分14000元。

后被告人趙某某以C3級別于2017年8月隨該組織轉移到遼寧省綏中縣東戴河開發(fā)區(qū),以“遼寧東戴河新區(qū)精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名義,繼續(xù)引誘他人加入該組織,進行洗腦授課搭建層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提供服務等經(jīng)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jù)被告人趙某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被告人趙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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