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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坊子區(qū)法院審理一起“乾易通”傳銷案 兩名傳銷骨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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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1-01-24 18:56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1月2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濰坊市坊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馬某、畢詩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被告人馬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畢某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華某艷、陶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成立正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正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繼承了牡丹江企信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設乾易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該公司自成立企信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起,就開始發(fā)展會員,以推銷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采用會員推薦,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中心主任、站長、會員,會員還可以發(fā)展會員組成層級,以直接及間接發(fā)展會員,會員下單作為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2017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馬某2加入“乾易通”平臺逐步晉升為“乾易通”平臺“中心主任”,以購買積分,賺取積分返利為誘餌,以“拉人頭”方式大肆發(fā)展“乾易通”平臺會員,經核查“乾易通”平臺后臺數(shù)據(jù),被告人馬某2名下直屬會員898人,名下有“站長”級別人員29人,站長名下會員賬號14664人,其中部分人員系2018年3月從被告人畢某文名下劃撥。被告人馬某2以推薦會員加入提取推薦獎、抽取會員平臺報單推廣費、抽取管理會員費用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并在傳銷活動中通過微信群等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

  2017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畢某文加入“乾易通”平臺,逐步晉升為“乾易通”平臺“中心主任”,以購買積分,賺取積分返利為誘餌,以“拉人頭”方式大肆發(fā)展“乾易通”平臺會員,經核查“乾易通”平臺后臺數(shù)據(jù),被告人畢詩文名下直屬會員726人,有“站長”級別人員7名,站長名下會員賬號3382人。2018年3月被告人畢某文名下部分站長及會員劃撥到馬某2名下。被告人畢某文以推薦會員加入提取推薦獎、抽取會員平臺報單推廣費、抽取管理會員費用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并在傳銷活動中通過微信群等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

  另查明被告人馬某2下屬的趙某1、王某2、李某1等人成為“站長”后,均按照正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規(guī)定,辦理中信銀行的銀行卡郵寄給公司總部使用。趙某1等人賬戶資金呈分散轉入、分散轉出模式,賬戶留有部分余額,資金過渡性質明顯,交易金額巨大且交易對手眾多,接收上游個人賬戶資金后迅速轉款給下游的個人賬戶,賬戶交易無柜面交易,交易用途有購買積分及數(shù)字表示(如3002-75、3002-83等),具有明顯的特定標識,賬戶資金交易活躍周期為26天至70天不等,并與其他疑似賬戶共用IP地址、MAC地址,由同一利益集團操控。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2、畢某文利用“乾易通”網絡服務平臺,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積分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jù)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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