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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梵蔻化妝品有限公司”浙江栽了 三個月發(fā)展下線人員5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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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0-04-01 22:34作者:裘立華來源:未知

  新華社杭州3月31日電(記者裘立華)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30日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龍某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到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至15000元不等。

   蓮都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4月,三名四川籍被告人龍某、龍某某、張某和一名江西籍被告人曠某先后來到麗水。2009年4月至7月期間,四被告人在麗水以推銷"廣州梵蔻化妝品有限公司"化妝品的名義,按照收取入門費"拉人頭"的方式發(fā)展下線,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在麗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此組織分為總經理、經理、主任、分管、業(yè)務員五個層次,設置直銷獎、差額獎、育成獎、分紅獎四種獎金制度,以發(fā)展人數(shù)作為計酬依據(jù)。該組織規(guī)定參加者必須購買一套價格2900元的化妝品取得加入資格,每發(fā)展一名下線人員,可獲得組織規(guī)定的獎勵,發(fā)展下線人員越多返利越多。

   2009年7月20日,四被告人被麗水公安機關抓獲。同年8月26日被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此時,被告人龍某、龍某某、曠某均任經理級別職務,已分別發(fā)展下線人員182人、126人和128人。被告人張某任主任級別職務,已發(fā)展下線人員82人。

   法院認為,四被告人以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的傳銷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法院遂當庭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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