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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資理財為名開展傳銷活動 廣西一男子發(fā)展下線300余人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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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1-07-03 16:14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7月2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南京市溧水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一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6月份以來,“某投資有限公司”以投資理財為名,以發(fā)展下線會員獲取返利為目的,實施網絡傳銷,涉案人員涉及江蘇、新疆、遼寧、安徽等多個省份。



  該傳銷組織沒有實際經營活動,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注冊賬號,獲得加入資格,通過發(fā)展下線會員獲取高額回報,包括靜態(tài)紅利、動態(tài)傭金。

  其中靜態(tài)紅利為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的紅利。

  動態(tài)傭金為投資者成為會員后,可以進行普通代理的注冊,代理號注冊完成之后就可以發(fā)展會員,根據發(fā)展的會員以及自己的投資金額成為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四級代理、五級代理以及終極代理。

  每級代理收取下級會員的傭金,級別越高傭金越多,最高可以拿到下線25代的提成,提成資金比例為1%至50%不等。

  2016年5月份以來,被告人李某某在“周某某”(另案處理)的介紹下加入該傳銷組織,先后發(fā)展劉某某(已判決)等人員參加,為4級以上代理,發(fā)展下級會員7層級300余人,創(chuàng)建微信群,群成員260余人,用于對參與該傳銷組織的人員進行管理,宣傳。共計獲利人民幣74.73萬元。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投資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繳納的投資額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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