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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900余萬元 以代炒黃金為名開展傳銷活動 太原一男子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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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1-07-14 18:41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7月1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組織、領(lǐng)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米治外匯托管平臺”是一個對外宣傳以代客托管外匯黃金買賣的平臺,該平臺成立于2017年3月,承諾月盈利率是投資金額的8%到14%;“豐帝加”是該平臺投資者存放本金的軟件;“MT4”是平臺的客戶交易之后查詢盈虧的軟件。該平臺的收益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投資本金的盈利;二是倒賣積分掙取3%的手續(xù)費;三是發(fā)展下線會員,掙取平臺提成獎勵。

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通過雷某某(未歸案,微信昵稱“雷神”)加入“米治外匯托管平臺”投資交流群,注冊了該平臺賬號且投資了本金,開始發(fā)展下線會員。被告人李某某在太原市家中,通過微信群給投資者授課發(fā)展下線會員,并傳授發(fā)展下線會員的技巧及收益,夸大經(jīng)營及盈利前景,以誘導的方式吸引下線會員進行投資,以掙取更多的提成獎勵。

截至案發(fā),被告人李某某發(fā)展下線4級共34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累計約9059409.48元,實際損失金額約6224013.1元。被告人李某某將盈利的260000元,支付其下線會員103000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屬退出違法所得157000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代炒黃金為名,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組織、領(lǐng)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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