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7687239          010-87688211
   010-69243484   13910407259(微信同號)

【以案釋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男子獲刑十一個月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21-10-22 22:41作者:揚中法院來源:揚中法院

案情簡介

被告人袁某某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2018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江蘇省宜興市加入以銷售化妝品為名,實為“拉人頭”、收取“入會費”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分為大老總、小老總、業(yè)務主任、業(yè)務員、新人五個級別。該傳銷組織規(guī)定,每個參加者需至少繳納人民幣2800元購買1份額化妝品即“入會費”才能加入該傳銷組織,然后參加者可通過直接或者間接不斷發(fā)展下線提升自己的級別并獲取“入會費”提成。

2019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被任命為小老總,受其上線方某(另案處理)指令帶領該傳銷組織部分人員分流至揚中市田園小區(qū)、東城錦繡小區(qū)等地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袁某某負責該傳銷組織在揚中市的管理、工資發(fā)放等活動。截止案發(fā)時,該傳銷組織在揚中市共有傳銷人員40余人,層級達三級以上。

據被告人袁某某交代,其所在傳銷組織統(tǒng)一食宿,一級一級往下拉人收取“入會費”,并安排口才好的人專門對新人講解組織運行模式營造盈利前景動員加入,但實際上并無實體商品經營,未有其他合法盈利收入來源。

法院審理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故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傳銷活動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本身無實體商品經營不創(chuàng)造收益,所有違法所得均寄望于后續(xù)發(fā)展下線的入會費提成,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且在發(fā)展下線過程中容易引發(fā)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以至于造成人員傷亡的案例不絕于耳。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比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綜合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對其作出如上判決是適當?shù)摹?/p>

[此文來源:揚中法院,版權說明:以上文字及圖片來源于網絡,僅供學習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yè)用途,其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權或來源標注有誤,請及時和我們取得聯(lián)系,我們將迅速處理,謝謝!]


咨詢點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