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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法案例:“擊鼓傳花”拍賣藝術品賺大錢?小心傳銷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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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4-01-26 22:37作者: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被告人徐某伙同郭某等(另案處理) 于 2020 年初購買他人名下注冊的網絡公司相關手續(xù),開發(fā)XX平臺,在該平臺上傳字畫、玉石照片,次日自動增值5%,虛假拍賣,不斷復制增值,騙取會員轉拍費。至6月5日該平臺系統(tǒng)崩盤,共收取轉拍費 9399587.63 元。向會員支付傭金金額 2856547.7元,騙取654萬余元。因系統(tǒng)崩盤會員支付的"字畫、玉石"本金無法收回,106名報案人員損失總額4973037.42元。被告人徐某個人還騙取會員費13.5萬元。

法院審理

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徐某及同案犯投入的自有資金應屬犯罪成本;回購拆分后重新投入平臺進行虛假銷售,回購額與銷售額持平,辯護人關于以上兩項金額應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徐某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250000元;被告人徐某退賠被害人劉某林、程某梅、張某等人的經濟損失(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訴。上訴人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徐某并未對所有的被害人實施欺詐行為,而部分被害人對xx平臺的性質、盈利模式具有清醒的認知,也不是因錯誤認識處分財產,不應將報案人的所有損失均認定為上訴人的犯罪數(shù)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徐某等人虛構網絡公司及xx平臺是正規(guī)公司和平臺的事實,隱瞞了網絡公司手續(xù)系徐某等購買、公司沒有相應資金、所拍賣實物數(shù)量極少價值極低甚至沒有實物、平臺會遭遇崩盤等真實情況,虛假宣傳“在平臺交易既安全又收益高”等內容。被害人基于相信徐某等虛構的事實,不了解xx平臺拍賣運行的真實情況,屬于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因此,上訴人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詐騙犯罪中,被害人沒有將財物直接交付給詐騙行為人不影響詐騙罪的認定。被告人設立一個“擊鼓傳花”式的騙局,上傳的字畫、玉石照片大部分沒有實物,極小部分有實物但上傳的價值比實際價格高很多,除上傳拍品第一手拍賣由被告人收取成交費,后續(xù)由接手拍品的會員在平臺繼續(xù)向下拍賣交易,此后過程被告人雖然不直接收取后續(xù)參與競拍的會員的錢財,但是通過不斷拍賣,每次增值5%收取轉拍費的方式不斷抬高拍品價格并騙取錢財,系統(tǒng)崩盤時最后接手拍品的被害人既無法取貨,又無法再轉拍導致受損。此種被害人被“擊鼓傳花”式的騙局所騙,被騙錢財間接被被告人非法占有的,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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