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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城一女子參與"車秘"、"DCM"網絡傳銷 賠了錢財又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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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4-04-06 20:16作者:項城檢察來源:項城檢察

案件背景

“車秘”“DCM”利用互聯網搭建交易平臺,運營"車秘券"、"DCM幣"等交易項目,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引導參加者通過購買"U幣"交易"DCM幣"、購買不同等級的"礦機"以獲取不同數量的"DCM幣"。實則形成層級,以參加者發(fā)展下線層級、人數等設置返利、分紅機制,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實際這就是傳銷騙局。近日,由項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朱某梅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項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情摘要

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朱某梅注冊"車秘"、"DCM"互聯網交易平臺,通過購買"U幣"交易"DCM幣"、購買不同等級的"礦機"以獲取不同數量的"DCM幣",參與各種交易活動,并發(fā)展下線,對傳銷組織的擴大起關鍵作用。經核實,朱某梅處于第19層,發(fā)展直接下線會員7人,下線會員182層,共計4367人,其中經審計有交易記錄的下線687人,朱某梅投入金額共計87094.07元,通過U幣提現共計1906元。獲利-85188.07元。

依法提起公訴

項城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被告人朱某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梅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處罰;被告人朱某梅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2024年1月3日,該院以被告人朱某梅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向項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遂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已繳納)。

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互聯網的快速發(fā)展,給我們的工作、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卻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傳統(tǒng)拉人頭式的傳銷也從小黑屋搬到了互聯網,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互聯網云存儲服務企業(yè)、虛擬貨幣等躲避監(jiān)管,擺脫了地域限制,隱蔽性和欺騙性大大增強,發(fā)展速度更快,涉及范圍更廣。廣大群眾一定要提高守法意識和風險意識,不輕信他人誘導,更不要眼紅所謂的高額回報,擺正心態(tài),遠離傳銷陷阱,避免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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