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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同事搞傳銷 控制數(shù)天欲洗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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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4-06-30 13:04作者:林涌浩 周小平來源:南方報網(wǎng)—南方日報

將同事騙入傳銷窩點

  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黃某稍受一名外號叫“老大”的男子(另案處理)指使租下大亞灣區(qū)西區(qū)E601房,作為傳銷窩點用于實施非法傳銷活動。此后,黃某稍和被告人楊某軍、趙某瑜、王某以及其余非法傳銷人員共12人居住于此,并以介紹工作、邀請來大亞灣玩等為借口先后將他人騙至該房屋后,進行拘禁,并要求學習傳銷“天獅保健品”。

  2013年5月25日左右,被告人趙某瑜以邀請其同事唐某到大亞灣玩為名,將唐某從東莞騙到大亞灣并帶其到該出租屋后,屋內(nèi)人員將唐某的手機及其他行李沒收,把她禁錮在房間不許自由活動,并由一名女性對其看管。從2013年5月25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間,被害人賴某、楊某、雷某也分別被黃某以介紹工作為名騙至出租屋內(nèi),并采用同樣的方式對三被害人進行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他人可判刑三年

  2013年6月1日15時許,被害人楊某趁機報案,接報后公安民警趕赴現(xiàn)場解救出四名被害人,現(xiàn)場抓獲被告人楊某軍、趙某瑜、黃某稍、王某及其余非法傳銷人員。

  大亞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軍、趙某瑜、黃某稍、王某明知他人組織非法傳銷活動,在傳銷窩點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軍負責傳銷窩點的日常生活,掌管大門鑰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趙某瑜負責買菜、被告人黃芍稍負責做飯,分別騙了一名被害人參與傳銷并非法拘禁,王某負責教新人規(guī)矩、談心,在共同犯罪中屬于地位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瑜、黃某稍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軍、王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楊某軍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被告人趙某瑜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被告人黃某稍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從事非法傳銷的人員非法拘禁他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大亞灣區(qū)法院主審法官表示,根據(jù)該條例,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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