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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假天獅”特大傳銷系列案一審宣判 72人入罪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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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6-01-09 18:21作者:章寧旦 李藍珊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以互聯網絡為依托,傳銷組織采取網絡聊天交友等手段將被害人騙到窩點后,隨即將其身份證件、手機、銀行卡等洗劫一空,再通過“洗腦”、毆打等各種手段脅迫被害人購買產品,加入傳銷組織,甚至將一名不愿加入的女士被害人毆打致死。

  日前,作為湛江市乃至廣東省有史以來規(guī)模最大的跨省傳銷系列案——天津天獅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特大傳銷系列案在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及赤坎、遂溪、麻章、坡頭、開發(fā)區(qū)等五個基層法院同一時間作出一審宣判,共有來自江西、貴州、云南、重慶、四川、湖南、湖北、廣西等地的72名被告人分別入罪領刑。其中,有三名被告人同時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

  層級組織清晰人員架構固定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天津天獅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傳銷案是湛江乃至廣東有史以來規(guī)模最大的跨省傳銷系列案,共有75人涉案(有3人另案處理)。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某,江西贛州人。自2014年12月份開始,劉某某等人打著“天津天獅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的旗號,在湛江市區(qū)設立窩點,大肆開展非法傳銷活動。2015年4月,該組織安排部分成員到福建省福州市開展非法傳銷活動,以擴大組織規(guī)模和獲取更多利益。截至2015年5月,該傳銷組織已在湛江和福建省福州市設立傳銷窩點共十余個,發(fā)展傳銷成員超過120人。

  該傳銷組織由助理、代理、主任、經理、高級經理5個層級組成,三級層級以上的20人;其中,劉某某系高級經理級別,徐某某系經理級別。本案傳銷組織在引誘、脅迫88名被害人加入傳銷組織的過程中,按照該組織一貫的發(fā)展新人流程和模式,實施了搶劫、故意傷害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為,搶得資金212654元;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1人死亡。

  2015年3月6日上午,被害人何某(化名)被傳銷組織一網名為“彭娟”的成員以戀愛為由,誘騙至湛江。在被告人汪某的協(xié)助下,組織一女性成員鐘某某(另案處理)與何某相見,并將何某帶至湛江開發(fā)區(qū)一傳銷窩點。

  何某進入房間后,顧某某等人對其進行了控制、威脅、恐嚇和毆打,搶走其白色蘋果手機iPhone4S、現金人民幣525元、銀行卡3張。何某被強迫說出銀行卡密碼后,被拘禁在窩點內。自6日至14日,徐某某、顧某某、汪某、鄒某某、王某某、甘某某、唐某先后8次提取了何某銀行卡存款,共計158889元人民幣,并存入由劉某長使用的、在譚某名下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

  何某在窩點內被限制人身自由,強迫接受上課、觀看傳銷培訓視頻。15日,何某由于不同意加入傳銷組織,被徐某某等3人強行送其坐火車離開。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劉某某、徐某某、黃某某、顧某某等72人無視國法,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的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虛構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的層級在三級以上,且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法院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是傳銷組織的管理者,其對該傳銷組織的犯罪行為起組織、領導作用,傳銷組織成員均按照傳銷組織相應規(guī)定、固定流程對本案13名被害人實施搶劫和非法拘禁,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故意傷害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中均為主犯,故應對本組織實施的全部犯罪行為負責。被告人汪某、黃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與被害人嵐某某的死亡有直接、主要的因果關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法院據此判處,被告人汪某因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被告人劉某某和黃某某同樣犯上述四項罪名,被判處執(zhí)行無期徒刑。被告人徐某某、顧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其余67名被告人按其所參與罪行定罪量刑,分別獲判15年至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女子不愿加入傳銷被毆打致死

  2015年2月,該傳銷組織男性成員曾某某假裝女性身份,添加被害人嵐某某(化名)為QQ好友,并開展網上聊天活動。同時,傳銷組織又安排女性成員與嵐某某進行電話聯系,誘騙其前來湛江。3月11日,“撐桿大主任”顧某某使用假名承租了湛江市赤坎區(qū)一出租屋作為傳銷窩點,供汪某等人居住和發(fā)展新成員使用。

  4月中旬,嵐某某同意前來湛江。曾某某將該情況層報至被告人萬某、顧某某、徐某某、劉某某。根據徐、劉二人指示,顧某某安排陳某某(另案處理)負責“接人”(即將被害人接到傳銷窩點),安排被告人唐某負責“壓人”(即在窩點對被害人進行控制并搶走其隨身攜帶的財物);萬某安排被告人彭甲(彭甲、彭乙非真名,作區(qū)別用)與陳某某接頭并一起“接人”。

  當月18日下午16時許,陳某某、彭甲將嵐某某接至指定的傳銷窩點。嵐某某進房后,被事先在房內守候的被告人唐某、彭乙、姚某某、蔣某某、鄧某某、梁某某按倒在地。嵐某某反抗,卻被彭乙用毛巾捂住嘴巴,被唐某用拳腳毆打,搶走其身份證、手機、銀行卡等財物,還強迫其說出銀行卡密碼。隨后,唐某、陳某某、彭甲離開窩點。當天23時許,汪某回到房間,并安排好彭乙等5人看守,防止嵐某某逃跑。

  19日早上6時許,嵐某某欲乘起床上洗手間的機會逃跑,但卻被看守人員發(fā)現并控制,還遭到了汪某、彭乙的毆打:彭乙在控制其過程中打了嵐某某幾個耳光,汪某用腳踢了嵐某某頭部。由于嵐某某拼命反抗,汪某便電話聯系顧某某說“新人”“跳”(指反抗)得很厲害,顧某某便讓汪某通知其他家的主任過來幫忙“教育”“新人”,汪某便通知了黃某某。黃某某到后,用拳腳和充電寶對嵐某某身體和四肢進行了毆打,汪某也再次用腳踢了嵐某某頭部。9時左右,汪某和黃某某離去,彭乙等5人繼續(xù)看守。

  看守期間,嵐某某因大面積軟組織挫傷而休克死亡。慘案發(fā)生后,劉某某指示顧某某帶領組織成員逃離現場;顧某某、萬某等人清理現場。之后,傳銷組織分批離開湛江,轉向福州設立傳銷窩點,繼續(xù)發(fā)展下線。

  暴力取財在先發(fā)展成員在后

  記者了解到,層級組織清晰,人員架構固定是該傳銷組織的一大特點。該傳銷組織分層級組成,共分5個層級,自低至高分別是助理、代理、主任、經理、高級經理。

  據介紹,該組織的層級劃分依據發(fā)展新人人數計算,剛加入的成員直接成為助理,助理發(fā)展2人成為成員后升為代理,代理發(fā)展10人成為成員后升為主任,主任發(fā)展64人成為成員后升為經理,經理發(fā)展393人成為成員的升為高級經理。

  層級結構是傳銷人員計酬和返現的依據,成功發(fā)展一名成員,助理可得提成525元,代理可得700元,主任可得1050元,經理可得1470元,高級經理可得1820元。在相對容易“晉升”的層級管理結構和相對容易獲取的經濟利益的控制和引誘下,原來部分被害人加入了組織,并以成員的身份繼續(xù)發(fā)展其他人員參加組織,擴大傳銷組織規(guī)模,獲取更大利益。

  另外,為方便工作開展,上面領導在所有主任中選一名主任為“撐桿大主任”,下面所有主任有情況都向該“撐桿大主任”匯報,再由其集中向上面經理匯報。“撐桿大主任”由每個主任輪流擔任。

  記者了解到,該組織采取網絡社交搭臺,線上線下互動的手段引誘被害人參加傳銷組織。

  “該組織發(fā)展以互聯網絡為依托,對被害人實行欺瞞誘騙。該組織成員在網絡虛構異性身份,以介紹工作、戀愛交友、游玩湛江等方式,想法設法將被害人從外地誘騙至湛江。如果被害人愿意電話聯系,傳銷組織則安排女性成員與其‘聊天’,以誘騙被害人前來‘相見’;如果被害人答應從外地來到湛江(或去到福州),傳銷組織則安排女性成員與被害人見面,并將其帶到傳銷窩點?!闭拷性合嚓P負責人介紹說。

  被害人到達傳銷窩點后,由該窩點成員以及其他窩點的主任通過控制、威脅、恐嚇和毆打等方式,搶走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身份證、手機和銀行卡等財物,強迫被害人說出銀行卡密碼,由該傳銷組織2名以上主任級別成員取走卡內資金。

  之后,該組織成員將被害人關押在窩點,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上課、觀看關于“天津天獅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的視頻資料的形式強迫被害人接受傳銷培訓,從而引誘、強迫被害人購買“天津天獅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產品、加入組織。被害人以每套產品人民幣2800元的價格,購買至少一套產品,才能獲得加入公司的資格。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加入傳銷組織,則被強行送其離開。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該案72名被告人中,30歲以下(含30歲)的66人,其中90后38人,年齡結構集中、年輕化特點明顯。所有的被告人曾經也是傳銷活動的“被害人”,但是傳銷活動更“穩(wěn)定”的“晉升”空間、更“快捷”的取財之道,與年輕人對事業(yè)、感情的強烈追求一拍即合,加之初入社會的年輕人往往社會閱歷不深、辨別能力不強,更是容易誤入歧途,從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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