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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040工程”傳銷頭目重慶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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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7-07-27 09:51作者:劉文新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重慶被告人張華、萬華、張長江等3人到廣西北海組織“1040工程”傳銷活動,近日分別被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二年三個月、二年,并處5萬元以上不等的罰金。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張華、萬華、張長江均為重慶人,先后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加入1040連鎖經營組織。該組織以連鎖經營國家項目為名對外進行宣傳,實行所謂的“純資本運作”,按照“五級三晉制”將參加人員分為業(yè)務員、業(yè)務組長、業(yè)務主任、經理、老總5個職級,并要求參加人員繳納3800元至69800元的金額,購買1-21份不等份額,取得相應加入資格。新加入成員如果直接購買21只股份,共計69800元,不僅可直接升級為主任,還立可獲得19000元的返現(xiàn)。成為正式股東后,每發(fā)展一個成員都有返利,發(fā)展成員越多所拿返利越多。如果成功晉級為老總,就可以分配老總獎金,老總獎金來源于每個份額的48%。其下線每發(fā)展一個成員,均可獲得10500元的返利,一直領到第三代下線會員達到老總級別為止。按照每人可發(fā)展3名直接下線的模式,層層向下發(fā)展,以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由上線人員對下線人員所繳納的資金按一定比例進行瓜分,騙取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傳銷組織模式。


  該傳銷組織聲稱,一個成員從加入組織到最后出局,在3年時間里通過所謂的資本運作,最高可獲得1040萬元的回報——這便是1040工程。


  2008年3月,被告人張華經唐某(已判決)介紹,通過繳納7萬元加入該組織,此后發(fā)展被告人萬華等人為其直接下線,并于2011年6月晉升為老總級別。被告人萬華于2008年8月經張華發(fā)展,繳納了7萬元加入了該組織,此后發(fā)展被告人張長江等人為其直接下線,并于2012年1月晉升為老總級別。被告人張長江于2009年12月經萬華發(fā)展繳納7萬元加入了該組織,此后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了張某4、張某5等人作為其下線,并于2012年4月晉升為老總級別。


  被告人張華、萬華、張長江在晉升到老總級別后,要負責管理其下線組織成員的日常生活、組織紀律、發(fā)展下線、統(tǒng)計發(fā)放提成等工作。至案發(fā)時,被告人張華、萬華、張長江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員已達30人以上,發(fā)展層級超過3級。


  2015年6至9月,被告人張華、萬華、張長江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3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涉案事實。


  2016年12月27日,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裁定,被告人張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被告人萬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張長江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


  3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慶一中院近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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