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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從事“北海一日游”活動被打傳隊抓獲 被罰款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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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8-09-16 18:28作者:反傳防騙快訊來源:北海市工商局

2018年5月24日,北海市海城區(qū)打擊傳銷專業(yè)隊在北海市長青公園進行例行檢查時,發(fā)現當事人王善心(男子)涉嫌利用寶駿白色小汽車從事組團“北海一日游”旅游業(yè)務,而未能提供相關旅游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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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北海市海城區(qū)打傳隊將該案移送北海市工商局。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無證照從事經營旅行社業(yè)務,違反《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日,北海市工商局立案調查。


經核查,當事人在未經旅游部門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情況下,于2018年5月10日開始擅自從事組織“北海一日游”旅游活動。2018年5月24日當事人通過利用在路上兜攬客人的方式,利用寶駿白色小汽車在四川路與北海大道交匯處,兜攬到兩個客人到長青公園等地進行觀光旅游活動,預定的收費為20元,其他行程另計。當事人組織的游覽活動至查獲止獲得違法所得5000元。


北海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開展旅游服務業(yè)務,應當取得旅游部門的許可,然后到工商部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xù),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能從事經營活動,但當事人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就擅自開展組團旅游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規(guī)定,構成無證照擅自從事經營旅游社業(yè)務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罰。


近日,北海市工商局依據《旅游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5000元并處罰金10000元,逾期不繳納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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