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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南寧“消費投資”傳銷案宣判!18名傳銷“老總”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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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8-11-07 18:52作者:黃俏莉來源:廣西法院網(wǎng)

11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李某軍等18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1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六十萬元至十五萬元不等的刑罰。



庭審現(xiàn)場


經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李某軍等18人先后在南寧市以參加“消費投資”行業(yè)為名,通過拉人頭發(fā)展下線,形成上下線傳銷網(wǎng)絡關系,要求下線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申購款購買虛擬份額作為參加該傳銷組織的入門費,然后由上線人員瓜分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參加者申購虛擬份額最低需要申購1份,最高只能申購21份,申購第一份是3800元,從第二份起每份是3300元,21份就是69800元。


在人員的管理上該傳銷組織采用“五級三晉制”,根據(jù)參加者及其下線申購的份額將參加人員劃分為業(yè)務員-業(yè)務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五個級別,有600份份額以上并有三個直接下線為經理級別的人員就晉升為老總級別。


案發(fā)時,李某軍等18人均已達到老總級別。李某軍傘下老總級別人員已達到13人,傘下人員已達120人以上。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軍等十八名被告人共同組織、領導以“純資本運作”為名的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的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李某軍傘下人員達到一百二十人以上,情節(jié)嚴重。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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