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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法院二審宣判“云訊通”網絡傳銷案!七名主犯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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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8-12-23 19:40作者:龐氏騙局快訊來源:龐氏騙局快訊

近日,龐氏騙局快訊獲悉,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二審法院)二審宣判一起“云訊通”網絡傳銷案,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判決認定,“云訊通”是一個通過繳納會費獲得加入資格,以發(fā)展下線會員獲得提成(電子幣形式),并將持有的電子幣向新加入的會員轉讓兌換新會員繳納的現金的方式來騙取財物的傳銷組織。


2014年12月,經康某、羅某介紹,被告人蘇某、甘某等人注冊成為了“云訊通”的會員。2015年1月蘇某、甘某邀集徐某共同開始在岳陽地區(qū)推廣“云訊通”項目,并在五里牌摩登大廈9樓905室成立了“云訊通”工作室。


蘇某等人對外宣稱“云訊通”是國家慈善互聯網平臺,通過出資購買原始股,上市后可以獲得分紅。出資770元可以成為普通會員,出資7700元可以成為股東會員。會員通過自己重復買單或者發(fā)展新會員來發(fā)展下線后,即可以獲得電子幣獎勵。根據發(fā)展下線的人數、層數,獎勵制度分為“直推獎”、“層碰獎”、“對碰獎”三種模式,分別可獲得不同的電子幣獎勵額度。會員通過發(fā)展下線收取現金注冊費后,將之前獲取的電子幣獎勵進行套現從中營利。


隨后,蘇某將劉某美發(fā)展成為下線,甘某將汪某、肖某發(fā)展為下線,徐某將李某發(fā)展為下線。


在推廣“云訊通”的過程中,由蘇某負責新會員注冊及網絡后臺數據對接,甘某負責收取新成員的資金、管理內部資金進出,徐某負責宣傳講解,擔任聚會主持的較為明確的分工。李某在成為“云訊通”會員后曾為蘇某、甘某、徐某等人做飯,并在蘇某事忙時幫助注冊會員,不久因其對“云訊通”組織有了深入了解,便不再提供幫助及勞務。


為擴大“云訊通”的影響。2015年3月8日,蘇名、甘某、徐某在岳陽市東方盛典酒店舉辦了“云訊通”岳陽地區(qū)會員的聚會,約有超過一百人參加。2015年到2016年蘇某、甘某、徐某積極組織岳陽地區(qū)“云訊通”成員赴馬來西亞和越南參加“云訊通”的年會活動。


2015年下半年,蘇某、甘某、徐某得知了湖南地區(qū)負責人康德鑫因組織、領導“云訊通”組織而被抓獲的消息,同年底,蘇某知道康德鑫被湖南省永順縣人民法院判處了刑。2016年2月,蘇雪通過康某用電子幣兌換了7萬元現金,用于“云訊通”在岳陽地區(qū)的穩(wěn)定和安撫團隊。


被告人劉某美、汪某、李某、肖某等人在加入“云訊通”后均各自向親友進行了宣傳,發(fā)展以親友為主的下線成員,積極參與被該傳銷組織的各種推廣活動,并提供了一定的幫助和配合。


2017年6月7月到7月26日,劉某美、汪某、李某、肖某等七人,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和投案自首。


經鑒定,蘇某、甘某、徐某、劉某美、汪某、李某、肖某7人發(fā)展的成員均超過三層三十人以上。


7月23日,岳陽樓區(qū)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判處以上7名湖南岳陽“云訊通”工作室主犯一年八個月到緩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到五千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蘇某、肖某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受理后,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11月5日,二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駁回蘇某、肖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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