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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獲刑十年半!實施暴力脅迫他人購買“天津天獅”傳銷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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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04-23 19:10作者:金融智商稅來源:金融智商稅

金融智商稅獲悉,4月18日,長沙市中級法院二審宣判一起搶劫案,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尹峰、高鍵、杜心通等七人,先后加入傳銷組織,并以談戀愛為名將新人騙至傳銷窩點,再以對新人限制人身自由及實施暴力或脅迫行為的方式,逼迫新人交出財物、籌集資金來購買傳銷組織的產(chǎn)品。


2018年8月11日,長沙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上述七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到一年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萬元到一萬元不等。判決后,原審被告人尹峰、高鍵、宋云峰、成龍龍不服,提出上訴。


10月26日,長沙市中級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尹峰、高鍵、杜心通、宋云峰、成龍龍、王延梅、石凡友均系“天津天獅集團”傳銷組織先后在長沙縣發(fā)展的傳銷人員。該傳銷組織發(fā)展新人模式為,以談戀愛為名將新人騙至傳銷窩點,再以對新人限制人身自由及實施暴力或脅迫行為的方式,逼迫新人交出財物、籌集資金來購買傳銷組織的“虛擬產(chǎn)品”。


該窩點先后有兩個“大主任”,即“安達”和被告人石凡友,“小主任”是被告人王延梅,“管家”是被告人尹峰,被告人成龍龍、高鍵、宋云峰、杜心通是“老板”或“業(yè)務員”。被告人石凡友、王延梅在被害人趙某到達窩點后幾天內(nèi)才任大、小主任。


2017年11月11日,被害人曹某通過網(wǎng)絡被傳銷組織人員以談戀愛的名義騙至長沙縣后,將曹某騙入“天津天獅”傳銷窩點。曹某到達窩點后,被告人尹峰、成龍龍、高鍵、宋云峰、杜心通等人將曹某按倒在地,并用毛巾捂住其嘴防止呼救。


隨后曹某被迫交出隨身物品及現(xiàn)金,由被告人尹峰進行登記,曹某還被逼寫出自己的支付寶、微信錢包、QQ錢包的賬號及密碼,并交給其他傳銷窩點的主任。


被害人曹某被傳銷人員控制期間,匯入其銀行卡又陸續(xù)被傳銷人員轉走的資金86789.52元。


2017年11月21日,被害人趙某被該傳銷組織以同樣的方式騙入該傳銷窩點。趙某到窩點后,被告人尹峰、成龍龍、高鍵、宋云峰、杜心通將其按倒在地,并用抹布捂住嘴防止其呼救,其他人員按手或按腳,使趙某無法動彈,在趙某放棄掙扎后才準其起身。趙某因拒絕搜身,被尹峰抽打嘴巴,后趙某被迫交出隨身攜帶的身份證、手機、銀行卡以及現(xiàn)金人民幣290元,并交給其他傳銷窩點的主任。


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石凡友升任“天津天獅”傳銷組織大主任,并轉到該傳銷窩點。仍按照前任大主任的安排,繼續(xù)采取看管、陪同、威脅等方式拘禁被害人曹某、趙某二人。


2017年12月1日,上述傳銷窩點被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尹峰、成龍龍、高鍵、宋云峰、杜心通、王延梅隨即被傳喚到案。被告人王延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原審法院據(jù)此,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審被告人尹峰、高鍵、杜心通、宋云峰、成龍龍、王延梅犯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到五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萬元到一萬元不等;被告人石凡友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其中,尹峰、高鍵、杜心通、宋云峰、成龍龍五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并責令被告人尹峰、高鍵、杜心通、宋云峰、成龍龍、王延梅共同退賠被害人曹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6789.52元;共同退賠被害人趙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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