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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數字資本”網絡傳銷案二審宣判 黑龍江傳銷骨干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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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05-04 18:21作者:金融智商稅來源:金融智商稅

金融智商稅獲悉,近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網絡傳銷活動案。1月16日,一審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黑龍江省雞西市傳銷骨干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微山縣人民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國某不服,提出上訴。


原審判決認定:2017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國某和孫曉姝、周桂菊等人經李哲召集啟動”全球數字資本”傳銷活動,注冊成為其直推會員并進行投資理財。該傳銷活動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會員制模式,要求加入者繳納1000美金、3000美金、5000美金會員費后,即可獲得分紅和發(fā)展下線并按比例提成的資格。


會員賬戶一周后即可獲得一定比例的靜態(tài)收益,通過繼續(xù)發(fā)展會員還可以獲得相應的動態(tài)收益,即相應的推薦獎、代數獎。孫曉姝、周桂菊作為項目領導人發(fā)展會員,李哲以打款金額的25%作為返利(又稱帕點),鼓勵發(fā)展下線。


根據李哲安排,被告人國某與妻子湯麗(另案處理)負責管理”全球數字資本”項目財務,每日根據孫曉妹、周桂菊等人的打款金額返還帕點,并負責管理涉案資金賬戶及項目領導人的日常開支。


2017年5月,投資人無法在”全球數字資本”網站提現。至案發(fā),該傳銷組織的參與人員累計數百人,層級12級以上,被告人國某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交納的傳銷資金3000余萬元。


2018年3月19日,國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被沈陽北車站派出所抓獲,并羈押于沈陽鐵路公安局沈陽公安處看守所,2018年3月22日被微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微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國某積極參與傳銷活動,根據李哲安排,為傳銷組織管理資金賬戶、收款、轉賬,撥付虛擬幣,向下級傳銷組織返還帕點,直接或間接接收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交納的傳銷資金累計300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國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1月16日,微山縣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國某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以被告人國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一審宣判后,國某提出上訴稱,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人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經二審審理后,二審法院認為國某積極參與傳銷活動,根據他人安排,為傳銷組織管理資金賬戶、收款、轉賬,撥付虛擬幣,向下級傳銷組織返還帕點,直接或間接接收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交納的傳銷資金累計300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4月15日,二審法院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理程序合法。國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駁回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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