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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廉江人在北海從事“1040陽光工程”傳銷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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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06-16 20:07作者:徐忠嬋 徐廣珍來源:廉江新聞

天上不會掉下餡餅,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近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被告人符某美、符某、符某妹、唐某清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被告人符某美的老公梁某攀(另案處理)于2011年10月經朋友陳某明介紹,赴廣西北海參加“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2011年,梁某攀給符某美打電話說北海市有一項填海工程項目,叫符某美去北海看一下能否經營。隨后符某美到北海市與梁某攀見面,第一天梁某攀帶符某美在北海市游玩一天,第二天帶符某美到北海市一出租屋聽教員講課。


教員授課講到國家1040陽光工程,稱該項目是政府由國外引進的項目,該項目投資少回報大,零風險,凡交69800元作為1040工程項目的資本作為份額,發(fā)展下線,發(fā)展到一定級別就可獲得1040萬元。符某美被教員成功“洗腦”,隨后按梁某攀要求在銀行開了賬戶并交納會費,成為該組織的一員。


2012年2月,符某美以同樣手段發(fā)展其弟弟被告人符某作為下線。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符某用同樣手段發(fā)展其大姐符某妹作為其下線。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符某妹推薦自己的丈夫被告人唐某清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歷經六年時間,在傳銷下線人員手中,被告人符某美,符某、唐某清分別收取資金共342.02萬元、372.22萬元、251.28萬元。


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本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符某美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符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符某妹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唐某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不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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