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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傳銷的罪與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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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11-06 22:12作者:揭秘龐氏騙局來源:揭秘龐氏騙局

關于《傳銷的罪與非罪》的文章在我們看到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生日記公司)因組織、策劃傳銷被處罰時,就已經想寫了。今天就和大家說說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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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先看看廣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廣州市市監(jiān)局)是如何認定花生日記公司構成組織、策劃傳銷行為的。以下我們摘取該處罰書上雙方陳述的主要內容。想看完整版的請移步到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查閱。


花生日記公司組織、策劃傳銷一案,在2019年2月22日舉行了聽證會。


在聽證會上,花生日記公司陳述和申辯:“花生日記”屬于商品推廣平臺,其實際盈利僅為1%,其余的17%是受委托給予合作經營商的推廣服務費;其商業(yè)模式具有合理正當的商業(yè)目的,與旨在謀取非法利益的傳銷模式有異,和《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傳銷的前提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有本質區(qū)別,因此不應認定為傳銷;“花生日記”推動了整個市場經濟的繁榮,促進了市場交易,為近六萬個運營商創(chuàng)造了就業(yè)崗位。


辦案單位認為:花生日記公司的經營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所指的“傳銷”行為。在本案當中花生日記公司實際上是利用自行開發(fā)的“花生日記”APP,采用“會員制”的經營模式,限定會員才能登陸“花生日記”APP進行購物及獲取傭金。


而花生日記公司在發(fā)展會員的過程中,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間,設置規(guī)則,規(guī)定會員只能領取“花生日記”平臺的優(yōu)惠券,而超級會員以及運營商才能獲得發(fā)展他人加入并從下一級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傭金的資格。同時設定會員升級為超級會員的,則需要交納99元升級費用。


花生日記公司的該種行為,完全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傳銷行為。


同時,花生日記公司設定傭金計提規(guī)則,一方面利用“花生日記”APP統一管理,將21534555會員分布在31530個以運營商為塔尖的金字塔層級中,層級最多至51層,并形成上下層級關系,各金字塔內以下級購買商品產生的傭金計算層級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另一方面,花生日記公司制定了除平臺外的運營商、購物會員的上級會員、購物會員三層的傭金計提規(guī)則。該種規(guī)則雖然將購物會員的上級會員之上的更多上級會員,排除在計算傭金計提之外,而只是起到計算層級并起到導向至塔尖的運營商的作用。


但其行為實質已經完全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傳銷行為。


本局認同辦案單位聽證中陳述的意見,對花生日記公司提出的其經營行為不屬于傳銷及違法所得計算錯誤的意見不予采納,而對花生日記公司陳述其經營具有良好的社會價值的陳述意見,則與本案事實和定性無關。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具有良好的社會價值與本案事實和定性無關,其提出的其經營行為不屬于傳銷的意見也不予采納。


想要明白“花生日記”既然是傳銷為什么沒有被警方打擊,就必須要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傳銷實際上,分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


2013年11月14日,兩高一部發(fā)布了《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該意見)。在該意見中的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兊摹皥F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通過該意見第五條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到,傳銷行為的認定核心不是看是否存在騙。


我們回頭看看花生日記公司。該公司通過平臺鏈接至天貓或淘寶購買商品,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兊摹皥F隊計酬”式的傳銷活動。這也是為什么花生日記公司沒有被警方打擊的根本原因。除了花生日記公司外還有很多類似的案例。


我們在勸說傳銷受害者的時候,經常會遇到他們說,“你看有的保險公司就是‘五級三階制’,都是允許的,所以我們也不違法”。比較典型的有“1040工程”傳銷。


實際上,針對個別保險專業(yè)中介機構涉嫌傳銷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早在2011年2月28日,中國保監(jiān)會就下發(fā)了《關于防范和打擊保險專業(yè)中介機構涉嫌傳銷行為的通知》。有這方面的疑問可以自行查閱該通知,進行判斷。我就不在這里贅述了。


那么什么情況下傳銷才構成犯罪呢?在該意見中第三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另外,在該意見中第一條規(guī)定,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該意見第三條和第條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到,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欺詐手段的,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傳銷的罪與非罪》的話題就說到這里了。如果有不同觀點的可以在下面告訴我們,我們可以一起探討交流。[此文來源于揭秘龐氏騙局,版權歸原作者,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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