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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1.19億元!重慶/成都“互助平臺”特大傳銷策劃人獲刑并罰二百萬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19-12-07 13:06作者:鷹鑒來源:鷹鑒 11月13日,重慶市江北區(qū)法院公布了一起“互助平臺”傳銷案的判決書。該傳銷平臺的策劃人王某如、孫某鋼二人組建“互助平臺”傳銷平臺騙取1600余人1.19億余元。目前,王某如因犯組織、領導傳銷罪,已經(jīng)被判刑,而孫某鋼另案處理。
2015年底,被告人王某如向?qū)O某鋼宣傳“互助平臺”模式可以獲利后,經(jīng)兩人共同策劃,孫某鋼準備在重慶從事“互助平臺”模式。2016年2月,王某如與孫某鋼等人前往四川省廣安市考察、旁聽“互助平臺”講課。 考察后孫某鋼等人決定組建“互助平臺”,遂在重慶市江北區(qū)平安財富中心等地,釆用假借文件內(nèi)容、截取部門領導講話視頻等手段,對外宣稱“互助眾扶、扶助大眾、互助互扶”,吸引社會公眾繳納5萬元或6萬元的“報單費”獲得加入資格。 孫某鋼等人以“公排跳點、集體晉升”規(guī)則為基礎,按照由低到高順序,組建了由“發(fā)展層、A、B、C1、C2、C3”點位構成的六個層級進行運作。 孫某鋼等人承諾每個新加入的人都從發(fā)展層開始排隊,滿27人后集體晉升為A層,原來的A層升為B層,以此類推。從發(fā)展層升至A點位后開始領取崗位工資,在未完成發(fā)展下線任務的情況下,三個月內(nèi)即可從B點位出局并獲得9.3萬元收益。 此外,為激勵參加人發(fā)展下線,孫某鋼等人規(guī)定推薦他人加入可獲得推薦費,還規(guī)定推薦一定人數(shù)加入或者一次性繳納相應數(shù)額“報單費”,即可完成“1+3”、“1+5”或“1+6”架構任務,領取不同比例的崗位工資直至C3點位出局。 完成“1+6”架構任務后,還可獲得“搶線”的資格,通過“搶線”可以直接晉升到C1點位開始領取相應崗位工資。 該傳銷組織由拉人頭來發(fā)展壯大,所收取的發(fā)展層人員繳納的“報單費”資金全部以現(xiàn)金、轉賬等方式存入孫某鋼控制的多個銀行卡內(nèi),由孫某鋼決定將收取資金在對應的A、B、C1、C2、C3組織架構中以“崗位工資”的名義進行分配。 為擴大宣傳以吸引更多人員加入,孫某鋼于2016年4月成立平臺“管委會”,由管委會成員協(xié)助其對新進人員進行點位安排及資金管理,并承擔講課宣傳、后勤服務以及提供法律講解等工作。 由該傳銷活動的策劃人之一王某如擔任“互助平臺”管委會成員,協(xié)助孫某鋼管理“風控資金”,并參與管理成都片區(qū)“互助平臺”,向他人分享“成功案例”,講述互助平臺運行模式、獲利情況,發(fā)展下層傳銷人員,從傳銷活動中獲取非法利益。 同時,孫某鋼還設立由其控制的“風險賬戶”,宣稱每筆“報單費”按一定比例存入“風險賬戶”以保障加入人員收益。經(jīng)鑒定,該傳銷活動涉及人員1600余人,騙取資金1.19億余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如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9年7月4日,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王某如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江北區(qū)法院提起公訴。江北區(qū)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公訴機關當庭舉示了相關證據(jù),據(jù)此認為王某如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jié)嚴重;王某如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有坦白情節(jié),愿意接受處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處罰金。 江北區(qū)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王某如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百萬元。[此文來源于鷹鑒,版權歸原作者,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