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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幣崩盤后昔日好友反目成仇,四次對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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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3-23 15:52作者:帆船人來源:鷹鑒

2020年3月9日,一起因投資虛擬貨幣引起的法律糾紛案件終于塵埃落定??死斠朗兄屑壏ㄔ憾徯辛嗽撈鸢讣?。鷹鑒了解到,原告與被告均是新疆克拉瑪依市人,雙方是多年的好友。這一對昔日好友就因投資“摩根幣”虛擬貨幣失敗,最終反目成仇,四次對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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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產(chǎn)品全虧損

昔日好友對峙法庭


鷹鑒在相關的判決書上看到,宋某訴稱,楊某一直在金融系統(tǒng)工作,了解相關金融知識和理財產(chǎn)品,故在楊某的推薦下,通過ATM機向楊某銀行賬戶轉入1萬元,委托其代理購買理財產(chǎn)品,以期取得更高的收益。


15天后,宋某向楊某詢問該筆錢購買了何種產(chǎn)品,楊某聲稱購買了名為“孵化器”的理財產(chǎn)品,但并沒有說明具體的理財詳細情況,并且聲稱已經(jīng)全部虧損。


宋某要求楊某提供購買理財產(chǎn)品的交易憑證及收益虧損憑證等時,楊某一直拒絕提供,后在宋某的多次催要下,楊某承諾賠償宋某5000元。雙方發(fā)生爭議后,楊某又說購買“摩根幣”虧損,拒不賠償。宋某為此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楊某告上法庭。


一審勝二審敗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能證明宋某委托其投資理財?shù)氖聦崱=刂古袥Q作出前,楊某也未提交宋某委托其投資理財?shù)娜魏蜗嚓P資料及投資理財?shù)膽{證資料。


然而根據(jù)宋某提供的證據(jù)并結合宋某、楊并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一審法院確信借貸關系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認定本案借貸關系存在。


2018年,一審法院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判令楊某內(nèi)向宋某償還借款1萬元。宣判后,楊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


2019年9月18日,二審法院認定,此案涉1萬元款項非民間借貸而是投資理財,經(jīng)行使釋明權后,宋某仍然拒絕變更基礎法律關系請求權,故駁回了宋某的訴訟請求。


再起訴將好友告上法庭

法院判令被告返還投資款


同年10月,宋某以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為由,再次將昔日好友楊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楊某辯稱,“‘孵化器’和‘摩根幣’是同一個產(chǎn)品?!澳Ω鶐拧苯o予的收益是65%的幣,幣可以提現(xiàn),35%是金種子,金種子不能提現(xiàn),但是可以像老母雞一樣可以生蛋?!?/p>


“我當時介紹宋某的時候說的很清楚,這個產(chǎn)品是如何收益,叫什么名字,投資是多少錢,宋某了解清楚之后才轉的款?!睏钅尺€辯稱,我也是這個騙局的受害者,騙子用雞生蛋、蛋生雞的原理來蠱惑我們投資,“摩根幣”服務器關閉后,我的投資也全部虧損。宋某的錢是用于投資理財,投資有風險,這個錢不應由我承擔。


楊某在辯稱中提到,“摩根幣”的始作俑者利用了我們對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知識的匱乏,也利用了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具有隱蔽性、傳播速度快、受眾面廣,而且跑路非常方便,只要把服務器一關,任何痕跡都留下。


克拉瑪依區(qū)法院認為,宋某經(jīng)楊某介紹“孵蛋器”理財產(chǎn)品后,即向楊某轉賬支付1萬元,委托楊某幫助理財。楊某聲稱其已代宋某購買了1萬元“摩根幣”理財產(chǎn)品,但其并未提供能證實已實際履行了代為購買理財產(chǎn)品的相關證據(jù),也未向宋某移交相關資料,甚至在提起訴訟前,未向宋某明確告知所購買的是何種理財產(chǎn)品以及資金如何受損的具體情況。


法院還認為,楊某提供的會員登錄用戶名的截圖、“摩根幣”云礦機的宣傳圖片、“摩根幣”投資分紅分配比例表證據(jù)不能證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


11月28日,原審法院遂作出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口頭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并判令楊某向宋某返還投資款1萬元。


四次對峙法庭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宣判后,楊某不服,向二審法院上訴。在二審期間,楊某主張宋某知曉“孵蛋器”就是“摩根幣”,還進入了“摩根幣”的微信投資群。楊某在一審中還申請了證人以及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已經(jīng)實際履行了為宋某投資“摩根幣”理財?shù)男袨椤?/p>


而宋某辯稱,不知道楊某購買的是“摩根幣”理財產(chǎn)品,“摩根幣”屬于傳銷產(chǎn)品。在其多次追問下,楊某一直沒有告知1萬元的去向。直至2019年6月訴訟時楊某才說理財買的“摩根幣”,其也沒有進過“摩根幣”微信群。關于“摩根幣”賬戶截圖,名字縮寫不能證明就是本人。


二審法院認為,宋某向楊某轉賬1萬元委托其代為購買理財產(chǎn)品的事實雙方均予以認可。楊某雖主張已代宋某購買了價值1萬元的“摩根幣”理財產(chǎn)品,但其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已代宋某購買了“摩根幣”并設立賬戶。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


承前析理,楊某與被宋某之間的委托理財合同應予解除,宋某要求楊某返還基于該合同給付的投資款1萬元于法有據(jù)。


3月9日,二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駁回了楊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此文來源鷹鑒,版權歸原作者,如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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