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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物聯網平臺”特大傳銷案宣判 法院責令首犯退賠贓款返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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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6-23 18:50作者:反傳防騙快訊來源:反傳防騙快訊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特大網絡傳銷案。一審期間,該傳銷團伙首犯張某軍、葉某頻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法院還責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賠贓款返還相應被害人。



原審法院認為,2016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張某軍、葉某頻及朱某等人先后注冊成立溫州天下大地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溫州聚才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通過創(chuàng)設“微友創(chuàng)富”和“聚才網”等平臺。其中,張某軍、葉某頻為上述公司股東,張某軍任公司執(zhí)行總裁,負責公司日常運營、市場開發(fā);葉捷頻為副董事長,負責組織、策劃經營模式。


上述平臺上線后,以“O2O物聯網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推廣其經營模式,吸引不特定公眾成為“微友創(chuàng)富”和“聚才網”會員、區(qū)域代理,并組成一定層級,以區(qū)域計酬、排隊返現、推廣分紅等方式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與。


“微友創(chuàng)富”和“聚才網”平臺規(guī)定,會員在上述平臺充值每滿100元或者1000元獲得一個排隊號,按照“五返一”、“三返一”的規(guī)則,通過返現、分紅獲得充值金額的返還,充值的金額可以在商城購物。


同時,平臺還設立省、市、縣、鄉(xiāng)四級區(qū)域代理,會員一次性充值相應金額,可以享受對應區(qū)域范圍內平臺營業(yè)額一定比例的提成獎勵;并采用“三級分銷”機制鼓勵會員發(fā)展下線,會員邀請他人加入上述平臺,按照層級不同可以分別獲得3%、2%、5%不等下線充值金額提成。


實際上,該平臺沒有實體經營活動,提供商品銷售本質是增加吸引力,會員充值金額以獲得一個排隊號,進入公排系統(tǒng),按照先后順序等候后續(xù)資金進入獲得返利,或會員直接獲得下線會員消費金額的20%返利,無需在公排系統(tǒng)輪候,以此引誘會員發(fā)展下線。



會員之間的資金流動在系統(tǒng)內沒有資本增值的渠道,只有依靠后續(xù)會員的資金進入支撐前期會員的盈利,無論是經營的規(guī)模和利潤模式均無法支撐該平臺長時間的發(fā)展,其本質上屬于擊鼓傳花、以新還舊的傳銷模式。


據張某軍的供述供認,“微友創(chuàng)富”火爆的時候,50個微信群,每個微信群500人都滿員了,“微友創(chuàng)富”的營業(yè)額大概是900多萬元,“聚才網”的營業(yè)額大概是1600多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軍、葉某頻的上述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分別判處六年和五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3萬元和10萬元。同時,責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賠贓款返還相應被害人。


宣判后,張某軍、葉某頻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張某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葉某頻作用明顯小于張某軍,可以認定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對張某軍量刑適當,但對葉某頻量刑過重,應予糾正。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改判葉某頻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此文來源反傳防騙快訊,版權歸原作者,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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