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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銷售原始股為名 通過微信宣傳的方式發(fā)展下線 傳銷骨干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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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6-24 19:53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6月2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桐廬縣人民檢察院對外公開披露一起傳銷案件,劉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檢察院公訴。


2015年8月24日,鄧某甲、馮某某(均已判決)等人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qū)注冊成立四川某某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在無實體經營的情況下,對外謊稱該公司將在美國上市,以銷售原始股為名,向社會發(fā)布投資信息,以授課、開會、微信群等形式進行虛假宣傳,吸引社會人員繳費購買原始股以成為公司會員,再通過發(fā)展下線會員的形式以獲取計酬和返利。


購買該公司股權獲得加入資格后,直接推薦發(fā)展一名下線人員可獲得銷售股權金額10%的直推獎勵,發(fā)展下線人數與銷售金額達到一定數量,可組建團隊成為團隊長,團隊長可獲得管理獎,按照整個團隊銷售股權金額獲得一定比例的返利。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劉某某投資購買了該股權成為會員后,積極通過微信宣傳的方式發(fā)展下線,并于2018年3月成為該公司副總裁鄧某乙(已判決)的直接下線,并注冊成立桐廬縣**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用于填寫股權證。被告人劉某某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數為7000余人,多個下線團隊層級在三層以上,共計收到下線上繳資金人民幣329881030元。


2019年8月16日被桐廬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以推銷股權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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