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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非法集資的定義及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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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10-23 18:20作者:銀川市金融工作局來源:銀川晚報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



具體為:


非法性:未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jīng)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xiàn)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guī)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yè),打著響應國家產(chǎn)業(yè)政策、開展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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