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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以投資電子股權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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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3-08-07 16:23作者:新干縣人民法院來源:新干縣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彭某通過網絡了解到田某(已判刑)開辦的十堰六氏度農林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推廣“亞洲方程式電子股權”(以下簡稱AF電子股權)投資項目,該操作模式為投資人購買一單AF電子股權(人民幣7700元)則綁定一棵亞洲方程式國際集團在馬來西亞種植的檀香樹作為本金保障,并利用電子股權漲價進行多次拆分裂變獲利。

彭某在詳細了解項目后,自行投資購買了 AF 電子股權,并在田某的授意下,于2017年10月份在新干縣成立亞洲方程式( AF )公司中國吉安運營中心。后被告人彭某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以運營中心為公開宣傳、授課地點,利用組建微信群、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購買AF 電子股權,并承諾可以得到投資金額數倍的回報,同時有綁定一棵馬來西亞種植的檀香樹作為擔保。

期間,被告人彭某的哥哥等親屬在投資后也向親朋好友宣傳并發(fā)展投資人,所有投資款均交給彭某,彭某向投資人提供檀香樹證書,再將投資款轉給田某,田某則每單(人民幣7700元)獎勵彭某300元(包含200元運營費和100元推薦獎),田某在扣除相應費用后再將投資款轉給亞洲方程式國際集團實際控制人林某(新加坡人)。

后因林某逃匿,造成投資款無法兌付。截止2018年5月,彭某已向20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計150.8631萬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0.0331萬元。

裁判結果

新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伙同他人通過公開宣講、組建微信群、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AF電子股權,并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遂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該案經吉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與以往打著投資實體經濟旗號,向集資參與人支付利息的非法集資形式不同,股權投資讓集資參與人有一種投資做老板,參與公司經營,獲利豐厚的錯覺,對集資參與人更具有迷惑性。本案20名集資參與人在既沒有看到作為本金保障的檀香樹,也沒有得到股權的情況下上當受騙,教訓深刻。非法集資套路縱然花樣百出,其實都跳不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guī)定”“公開宣傳”“許諾還本付息”等特征。在此,法官提醒社會公眾:在名目繁多的投資項目面前,要擺正心態(tài),理性分析,選擇合法的投資渠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欠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較少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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