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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投資平臺穩(wěn)賺不賠?騙局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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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3-10-28 21:36作者:石城法院來源: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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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打著外匯投資名號的騙局屢屢發(fā)生,贛州兩男子因外匯投資起紛爭。

法院判決:損失自負!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李某邀請黃某一起投資TR外匯投資平臺,黃某先后在TR外匯投資平臺開設7個投資賬戶,累計投入資金人民幣29萬余元向平臺購買U積分,一個U積分為1美元;期間,平臺累計返還炒匯收益8.2萬余元。

2022年7月,黃某欲退出TR外匯投資平臺,李某有意轉讓黃某賬戶。經(jīng)協(xié)商,李某以人民幣29.7萬元受讓了黃某在TR外匯投資平臺的賬戶,并向黃某出具借條。不久后,該TR外匯投資平臺無法提現(xiàn)。黃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借款29.7萬元。

該TR外匯投資平臺于2023年4月已被多地警方認定為非法傳銷平臺予以打擊處理。

法院認為

案涉29.7萬元屬于TR外匯投資平臺的轉讓價款,非相互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雙方基于TR外匯投資平臺之間的交易、轉讓等行為屬于私自買賣外匯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雙方投資TR外匯平臺的資金損失應由李某與黃某根據(jù)雙方過錯程度自行承擔。

法條鏈接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yè)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非法網(wǎng)絡炒匯行為有關問題認定的批復》指出“境內個人從事外匯按金等外匯買賣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yè)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未依法取得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的批準或者備案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擅自經(jīng)營外匯按金交易。擅自從事外匯按金交易的雙方權益不受法律保護,組織和參與這種交易,屬于非法經(jīng)營外匯業(yè)務和私自買賣外匯行為。”

案例:石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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