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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微傳銷”必須防微杜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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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03-28 14:52來源:合肥日報網(wǎng)址:http://newspaper.hf365.com/hfrb/pc/content/201903/25/content_56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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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新林區(qū)公安局成功破獲一起網(wǎng)絡傳銷案:不法分子打著愛心互助旗號,通過微信群組織傳銷騙取錢財,僅當?shù)厣姘溉罕娋陀?60多人,警方在全國多地進行調(diào)查走訪,追回贓款20余萬元。


  “微傳銷”,大誘惑;“微傳銷”,大陷阱。進入“微時代”,微信也好,微信群也罷,抑或朋友圈等,便利社交的同時,也潛伏著一定的風險,如微賭博、微傳銷等。無論是“微傳銷”,還是“微賭博”,都是隱藏在微信里的“劣幣”。


  對“微傳銷”必須防微杜漸。“再狡猾的獵物也逃不出好獵手的槍口”,無論“微傳銷”披著什么樣的外衣,都掩蓋不了其“貪婪的嘴臉”,“再狡猾的獵物”都會露出真面目。欣慰的是,打擊“微傳銷”“微賭博”行為,職能部門果斷亮劍,迎頭痛擊。如果不能遏制住“微傳銷”“微賭博”勢頭,必然會導致它們“繁衍”。見“微”知著,必須防“微”杜漸,及時采取有力之舉、有效之策,露頭就打,擊中要害。


  壓實責任,才能“道高一丈”。針對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移動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的各種“劣幣”,需要精準打擊,這離不開相關(guān)責任主體的擔當與作為。誠如相關(guān)人士所認為,微信等平臺應有針對性地開發(fā)技術(shù)防控預案以及相應技術(shù)措施。進入智能時代、云計算與大數(shù)據(jù)時代,“貓與老鼠”的較量更在于“斗智”。對于平臺來講,其技術(shù)、信息、數(shù)據(jù)等資源豐富,務必承擔起防控之責任,采取科學合理的限制措施,以起到釜底抽“薪”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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