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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傳辦”人員發(fā)現兩名傳銷女子是同性戀后竟強奸、猥褻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19-09-04 16:07作者:金融騙局預警來源:金融騙局預警 “打傳辦”男子廖某華發(fā)現被解救的兩名傳銷女子是同性戀后,竟利用自己的身份,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猥褻、侮辱、強奸被解救的傳銷人員。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宣判。一審期間,廖某華因為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罪,被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8年10月25日下午,廖某華帶領新余市渝水區(qū)“打傳辦”人員查獲了本市盛景花園小區(qū)內一傳銷窩點,并將該窩點內包括被害人曾某、黃某在內的五人帶回“打傳辦”辦公樓。 晚飯前后,被帶回的其他三名傳銷人員先后離開。晚飯后,廖某華支走其他工作人員,將二樓鐵門反鎖,將曾某、黃某分別帶至不同的房間內。 廖某華先進入曾某所在房間命令曾某脫去衣服,并摳弄曾某私處,后又將曾某帶到另一個辦公室,命曾某將身上衣服脫光,坐在沙發(fā)上。此時“打傳辦”工作人員溫某來到辦公室看到此情形后,要曾某穿上衣物后將其帶走。 據曾某陳述,“廖某華在問話中得知自己是同性戀,是被女孩子騙入傳銷后,當天晚上8點多,廖某華把我?guī)У疥犻L辦公室要我站著,并用嚴肅的語氣命令我脫衣服。脫光了衣服后,他就用右手中指插入我的私處。他看到我的身上長了很多紅點,便問我是不是有傳染病,并讓我穿好衣服后便離開了辦公室。” 后廖某華又進入黃某所在房間,脫掉黃某的褲子,并強行與其發(fā)生關系。次日凌晨5時,黃某許被其姐夫陳某等人接走。黃某在車上告知陳某等人其被廖某華強奸了,陳某隨即報警。 “自己是在2018年9月被在網上交的女朋友騙入傳銷窩點,10月25日,該傳銷窩點被‘打傳辦’抄了,自己和曾某、權某三人被帶到了‘打傳辦’的辦公地點問話。權某不一會兒就被放走了,自己在‘打傳辦’等家屬過來接。”黃某陳述,“之后廖姓工作人員把我?guī)У揭粋€辦公室,說要檢查其身體,用手摸了我的胸部和下身,并把其帶至不同的房間,要我脫褲子,多次試圖和我發(fā)生關系。大約晚上9時許,我看到另一名工作人員來了,之后便沒見過曾某。晚些時候,我在辦公室的沙發(fā)上睡覺,剛躺一會兒,廖姓工作人員就進來了,掀掉被子,脫掉我的褲子,強行與我發(fā)生了關系。后我一直在房間睡覺,次日凌晨四點我家里人過來了,出了‘打傳辦’后我告訴了姐夫自己被強奸的事情,之后,他們便報警了?!?/span> 2018年10月26日,廖某華被抓獲歸案。廖某華落網后供述,“自己在詢問過程中得知曾某、黃某均為同性戀后,為了羞辱曾某,提出搜曾某的身,摸了曾某胸部,并讓曾某脫下褲子,坐到沙發(fā)上。其同事溫某進來后也看到了這幕。后溫某將曾某帶走了。接著其跑到黃某的房間和黃某發(fā)生了關系。” 同年11月7日,黃某出具諒解書,表示廖某華家屬對其進行了經濟賠償,其對廖某華表示諒解。 2019年6月14日,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決廖某華有期徒刑四年;以犯強制猥褻、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廖某華不服,以“黃某是自愿與其發(fā)生關系、其因搜身需要讓曾某脫去衣服,其無強制猥褻、侮辱曾某的故意,原審認定其犯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提出上訴。 該案經過二審后法院認為,上訴人廖某華與被害人黃某、曾某在案發(fā)前互不相識。廖某華作為工作人員,在辦公室利用被解救婦女的弱勢地位和恐懼、害怕心理,以命令的方式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解救婦女發(fā)生關系,強制猥褻、侮辱被解救婦女,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分別構成強奸罪和強制猥褻、侮辱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恰當,審判程序合法。8月7日,據此,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文來源于金融騙局預警,版權歸原作者,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