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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銷“車智匯”請喝酒致人死亡 家屬向共飲人索賠近1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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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10-13 19:50作者:金融騙局預警來源:金融騙局預警

去年10月,河南多名人員為推銷“車智匯”產(chǎn)品,在給李某講解“車智匯”產(chǎn)品使用情況后,請李某到飯店喝酒,結果某回家后不久便死亡。痛失丈夫的陳某悲傷不已,盛怒之下向與其一起喝酒的四人索賠近17萬元。一審宣判后,陳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了二審宣判。


“車智匯”產(chǎn)品


原判認定,2018年10月10日,盧某和馮某及其他人到受害人李某門市部,向受害人李某推銷一款“車智匯”車用產(chǎn)品,李某購買了該產(chǎn)品后,盧某和馮某邀請李某下班后到其開設的足浴店里給其仔細講解該款產(chǎn)品的使用。


當天19時左右,受害人李某騎電動車到被告開設的足浴店里,店內人員給受害人李某講解了“車智匯”產(chǎn)品具體使用情況后,馮某詢問李某有沒有吃飯,當?shù)弥钅尺€沒有吃飯,便邀請李某與段某、盧某一起外出吃飯,當出店門時代某與其女兒剛到足浴店門外,大家一起到正陽縣北環(huán)城路的餐館吃飯。


同時,馮某要了一瓶1斤裝的白酒,馮某陪同李某喝了部分白酒,期間代某因已經(jīng)吃過飯和因其女兒瞌睡提前回家。


當天21時左右酒宴結束后,李某與馮某、段某、盧某在足浴店門外打完招呼后,李某自己騎電動車回家。


夜晚11時左右,李某回到家中感覺不適,其妻子陳某便為其倒水喝,后李某仍然感覺不適,陳某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當醫(yī)生到達陳某家中發(fā)現(xiàn)李某已經(jīng)身亡。


李某死亡后,李某俊的妻子和兒子認為李某的去世與馮某、段某、盧某、代某之間飲酒有一定因果關系,為此將上述幾人告上法院,要求個被告方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89897元。


隨即,正陽縣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現(xiàn)實生活中,與朋友同事取餐是社會正常的社交活動,酒宴中互相飲酒也是一種禮節(jié)習慣,但相互之間負有共同飲酒合理限度內提醒、照顧、保護、通知等義務,未能盡到一定注意義務而造成活動參與者損傷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馮某邀請包括受害人李某俊在內的一眾朋友飲酒吃飯的事實清楚,受害人李某飲酒后自己駕駛電動車回到家中不久之后去世,在此期間并沒有證據(jù)證明有其他情況發(fā)生導致某直接死亡,應當認定李某的死亡與其飲酒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馮某在答辯稱李某當天飲酒并未過量且與死者李某之間沒有產(chǎn)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及自己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但馮某作為宴會組織者,未能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依法對李某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李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具備常人應具備的自我安全保護的意識和能力,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導致人的辨別和控制能力減弱的風險及后果,對自己飲酒行為自身存在重大過失。


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李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人段某、盧某、代某在聚餐中未參與,與馮某和李某之間飲酒和勸酒,且代某在聚餐中因有事而提前離開,段某、盧某、代某對李某死亡均沒有過錯,因此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隨后,正陽縣人民法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以酌定馮某承擔10%責任。判令馮某賠償陳某喪葬費等各項損失99675.4元;駁回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宣判后,陳某以及其家屬不服,以“一審判決認定段某、代某、盧某不承擔賠償責任是錯誤的;判決馮某承擔賠償數(shù)額的比例過低”為由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四人賠償損失189897元。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段某、盧某、代某在聚餐中未參與馮某和李某之間的飲酒和勸酒,對李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根據(jù)本案事實,劃分責任比例,適當。故陳某以及其家屬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馮某作為共同飲酒的組織者,由于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李某飲酒后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原審法院據(jù)此認定本案事實,并無錯誤。


近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駁回陳某以及其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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